公告
公司“内鬼”利用职务的便利变卖公司钢板,将钱据为己有,最终难逃法网。2021年8月,王某利用担任某有限公司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李某将38吨钢板以往焦化厂运送的名义,从某国有企业拉出。接着,张某联合李某将钢板运至公司门口,并指使公司门卫开门放行,后将钢板以17万元的价格卖出,公司门卫非法获利一万元。该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发现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该案由检察院承办。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钢板总价格达206067元。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某有限公司任副科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李某与被告人王某勾结,利用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签字具结,并赔偿公司损失,酌情对其三人从轻处罚。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职务侵占罪要求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财产私下变卖获利,并将获利占为己有,数额超过6万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官提醒】
职务侵占类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公司、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在日常经营中,企业要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种经营活动中,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除了加强日常管理外,还要紧抓员工的品德关,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训,上岗后加强监督考核。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同时企业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加强学法、懂法、用法,增强防范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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